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債務人甲○○即債務人代理人 游蕙菁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條第6項規定:
「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扶養義務之人。」。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張宏賓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說明聲請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議書後之還款狀況。
三、提出聲請人最近2年內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四、 陳明 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五、說明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及計算方式。
六、說明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說明聲請人自90年間迄今有無工作收入,並提出證明文件;如無工作,則應釋明為何未繼續工作之原因。
八、說明聲請人於95年間為何願以每月償還新臺幣12,209元與金融機構達成協商,協商當時預計之償還計劃為何(即如何籌措清償經濟之來源)?曾依協商償還之實際經濟來源?嗣後未能繼續依協商金額償還之原因(嗣後不能履約之財務、收入狀況與之前按期償還之財務、收入狀況有何改變)?亦即嗣後不能繼續依協商金額償還,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九、陳明聲請人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