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484號
原 告 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張之毓
鄭採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有 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218元,應徵
上訴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665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
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
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