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91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39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又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為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法院為之。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表明並釋明之。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第165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以103年度聲字第23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於103年6月30日聲請本件回復原狀,惟未釋明其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之情形,亦未補行其於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是其聲請回復原狀,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吳佳樺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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