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84號原告 蔡堯棟 (即蔡 陳淑女 之承受訴訟人)
蔡純玲 (即 蔡陳淑女 之承受訴訟人) 蔡筱娸 (即蔡陳淑女之承受訴訟人)前列蔡堯棟、蔡純玲、蔡筱娸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原告 蔡漢星 (即蔡陳淑女之承受訴訟人)
蔡漢忠 (即蔡陳淑女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蔡旻芳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複代理人 黃意婷 律師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蔡堯棟、蔡漢忠、蔡純玲、蔡漢星、蔡筱娸為原告蔡陳淑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84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於民國103年3月26日提起本件,於本件繫屬後,原告蔡陳淑女於訴訟進行中之103年7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蔡堯棟、蔡漢忠、蔡純玲、蔡漢星、蔡筱娸,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附卷可稽。而原告蔡陳淑女死亡後,繼承人蔡堯棟、蔡純玲、蔡筱娸聲明承受訴訟,另繼承人蔡漢忠、蔡漢星則未表明是否聲明訴訟(原告蔡陳淑女之訴訟代理人張豐守律師則於103年8月1日具狀表示蔡漢忠、蔡漢星拒絕承受訴訟,並聲請命蔡漢忠、蔡漢星承受訴訟)。查,原告蔡陳淑女起訴主張系爭坐座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為其所有,而本件原告蔡陳淑女死亡後,蔡堯棟、蔡漢忠、蔡純玲、蔡漢星、蔡筱娸均為原告蔡陳淑女之繼承人,是本件所訟爭之標的應屬遺產繼承範圍,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繼承人共同承受訴訟,當事人始適格。是本件蔡堯棟、蔡純玲、蔡筱娸聲明由蔡陳淑女之全體繼承人即蔡堯棟、蔡漢忠、蔡純玲、蔡漢星、蔡筱娸承受訴訟,應屬有據, 爰依 裁定命蔡堯棟、蔡漢忠、蔡純玲、蔡漢星、蔡筱娸為原告蔡陳淑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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