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1號原告信文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宜庭 即 凱懋 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1,7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曾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