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 蔡澄逸
章席 僑共同法定代理人 章詠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帥孝 律師被告 陳金發
元碩工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金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審交訴字第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彥宏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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