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育生律師
林明正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