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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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0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犯罪事實欄、理由欄關於「 陳昶生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犯罪事實欄、理由欄有如本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瑞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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