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251號債權人 林雲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廖麗雲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麗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提出之存證信函及99年度回收管理表尚無從釋明系爭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日裁定命其補正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債權證明文件)等,然債權人僅補正第三人林鈺翁為發票人之三張支票、票據號碼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及97年、98年度回收管理表等,仍未能釋明系爭債權債務關係,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