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44號上訴人僑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朝杰 被上訴人三峽大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承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64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零參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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