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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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84號原告 楊麗香 訴訟代理人 李維鎮
林東乾 律師被告 陳秀鳳
陳宗慶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 劉師婷 律師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對於民國101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主文欄第壹項第一行中段以下關於「及被告陳秀鳳應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九日起、被告陳宗慶應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部分,被告陳秀鳳應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九日起、被告陳宗慶應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0日所為100年度重訴字第784號民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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