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91號原告 廖文彭 被告 王世當
杜響津 王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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