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719號原告 陳仁澤 被告 陳俊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