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75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依此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業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者,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及債務人甲○○為擔保債務,於民國
97年1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6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27年1月14日,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業合法登記在案。嗣債務人甲○○於(1)97年1月18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40萬元及100萬元,均邀同相對人及 羅燕萍 為連帶保證人,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前者為102年1月18日,後者為112年1月18日,並約定如未依約履行債務,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98年5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8萬元,並邀同相對人暨羅燕萍為共同發票人,簽發如數之本票予聲請人以為上開債務之擔保。詎債務人自98年11月2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上開約定,本案之參個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205,18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另抵押之兩筆土地均於98年12月9日因買賣登記予相對人所有,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兩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貳份、本票乙紙(以上均為影本)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9年3月9日分別發函通知相對人暨債務人甲○○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0日送達渠等,附送達證書在卷足證,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惟債務人於99年3月11日具狀陳稱:「關於97年1月18日之兩筆房屋借貸均有依約按月給付予聲請人,僅係伊目前失業無收入,加以伊與其配偶均罹患精神上之疾病,懇請聲請人將房貸與信貸分開處理,以利其清償云云。」等語以為抗辯,經本院將上開陳述意見狀函知聲請人表示意見,聲請人則於同年月22日具狀表示:「債務人甲○○於98年5月22日之消費借貸契約係於抵押權擔保存續期間所為者,且並未逾擔保債權最高限額,矧債務人甲○○雖將如附表所示之兩筆土地因買賣登記予相對人所有,然該抵押權並不當然受影響,狀請本院依法裁判云云。」等語資為陳述。惟債務人所陳述者均涉及雙方當事人實體上法律關係之認定,依首揭說明,債務人如對實體上法律關係有所爭執者,應另循訴訟程序,以求解決。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7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花壇鄉│口庄││823-4│建│00│00│84.00│全部││├──┼───┼────┼────┼────┼────────┼─┼──┼──┼──────┼─────────┼──────┤│002│彰化縣│花壇鄉│口庄││823-22│田│00│00│06.00│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75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69│彰化縣花壇鄉花│彰化縣花壇鄉口│加強磚造2層樓│1層:47.25;2層:47.25││全部│││││秀路436巷82號│庄段823-4地號│房│;合計:9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