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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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56號原告勤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勤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翁添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池高苑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萬3,3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高宥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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