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解除監察人資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06號抗告人即原告 熊裕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蕭惠華 間請求解除監察人資格事件,抗告人原提出「民事起訴狀」到院,本院前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下稱原裁定)。因抗告人具狀陳明其真意是依信託法第58條規定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75條規定,本件應屬非訟事件。原裁定容有未洽,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予以撤銷。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祥鴻
法官薛嘉珩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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