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99號原告 沈佳倫
送達代收人 梁英傑 住○○市○區○○街00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亮 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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