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乙○○
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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