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65號
原 告 甲○○ 現於花蓮
972義舍(花蓮監獄)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萬零貳佰伍拾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被告之姓名及住所。
三、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