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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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65號
原   告 甲○○  現於花蓮
            972義舍(花蓮監獄)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萬零貳佰伍拾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被告之姓名及住所。
三、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郭育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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