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全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43號

聲請人 黃淑敏

相對人 陳金苓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所為之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22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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