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81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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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817號
聲請人 曾炳坤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存在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存在事件,認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錯誤適用法律,同院
111年度簡上字第393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
未查,亦錯誤認定聲請人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有違背法
令之違憲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求為廢棄確定終局判決
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述聲請應
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
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
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係執其主觀意見,泛言確定終局判決
違憲,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志雄
大法官楊惠欽
大法官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