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20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檢察官
被告楊皓薰
選任辯護人陳信伍律師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皓薰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