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20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檢察官

被告楊皓薰

選任辯護人陳信伍律師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皓薰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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