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江義 訴訟代理人 宋賢一
黃仕翰 律師複代理人 戴維余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明中 訴訟代理人 李旺庭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旺修
洪明仁 李良成 兼訴訟代理人 李良志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佰祿
謝忠信 李寶蓮 黃佰盛 許煥堂 陳明雄 楊義堂 買錦碧 吳天命 賴汝貞 李冠儀 李冠暐 李堉岑李 張玉雲 李春增 李東娟 李旻倖 李春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290,680元【按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與該地段於起訴時公告現值之乘積計算,計算式詳如附件】,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10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徐晶純法官趙彥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憶萱附件:
計算式:(25,482平方公尺+6,596平方公尺+4,555平方公尺+6,347平方公尺+4,032平方公尺+11,448平方公尺+10,000平方公尺+66,491平方公尺+2,961平方公尺+12,402平方公尺+4,486平方公尺+1,073平方公尺+3,112平方公尺+2,268平方公尺+1,729平方公尺+2,036平方公尺+15,875平方公尺+7,147平方公尺+1,878平方公尺+2,958平方公尺+2,550平方公尺+7,197平方公尺+2,388平方公尺+4,500平方公尺+3,500平方公尺+3,150平方公尺+2,918平方公尺+1,966平方公尺+1,463平方公尺+6,719平方公尺+3,933平方公尺+27,783平方公尺+7,296平方公尺+11,705平方公尺+21,358平方公尺+3,487平方公尺+3,920平方公尺+2,616平方公尺)×60元/平方公尺+(3,982平方公尺+180平方公尺)×130元/平方公尺+(13,659平方公尺+20,900平方公尺)×50元/平方公尺+17,231平方公尺×70元/平方公尺+400平方公尺×340元/平方公尺=22,290,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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