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2號聲請人 李麗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2年3月18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鄭蕉杏┌──────────────────────────────────────────────────────────────┐│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游顗禾│合作金庫銀行 羅東分 │李麗如│103年5月5日│550,000元│0000000│││││行││││││├─┼─────────┼─────────┼─────────┼─────────┼────────┼────────┼──┤│2│游顗禾│合作金庫銀行羅東分│李麗如│103年6月5日│550,000元│0000000│││││行││││││├─┼─────────┼─────────┼─────────┼─────────┼────────┼────────┼──┤│3│游顗禾│合作金庫銀行羅東分│李麗如│103年4月30日│467,000元│0000000│││││行││││││├─┼─────────┼─────────┼─────────┼─────────┼────────┼────────┼──┤│4│游顗禾│合作金庫銀行羅東分│李麗如│103年5月5日│755,000元│0000000│││││行││││││├─┼─────────┼─────────┼─────────┼─────────┼────────┼────────┼──┤│5│游顗禾│合作金庫銀行羅東分│李麗如│103年4月30日│651,000元│0000000│││││行││││││├─┼─────────┼─────────┼─────────┼─────────┼────────┼────────┼──┤│6│游顗禾│合作金庫銀行羅東分│李麗如│103年6月5日│510,000元│0000000│││││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