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8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榮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逸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葉逸民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應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票款。惟查未據聲請人釋明請求標的及其數量,及是否請求利息?又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應為「 逸佳 商行葉逸民」,應更正本件債務人為「葉逸民即逸佳商行」。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聲請人於105年10月14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