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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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明弘 選任辯護人 沈崇廉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90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3年度偵字第310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明弘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90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依法補正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本文之規定,以被告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楊國煜法官丁婉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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