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5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5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2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志豪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2至3、5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5行、二、第2行原記載「搖頭丸(MDMA)」均更正為「MDA(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志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至被告持有之MDA中,雖含有第五級毒品咖啡因成分,然按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無規定持有第五級毒品之刑責部分,故被告持有第五級毒品尚屬不罰之行為。爰審酌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持有MDA之數量、期間,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併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MDA18顆係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前開第二級毒品MDA之包裝袋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亦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此外,鑑驗耗用之第二級毒品MDA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檢驗報告│沒收銷燬依據│├──┼────────┼──────┼───────┤│1│含第二級毒品MDA│高雄市立凱旋│依毒品危害防制│││成分之粉紅色圓形│醫院民國101│條例第18條第1│││錠劑10顆(該錠劑│年11月6日高│項前段之規定,│││兼含第五級毒品咖│市凱醫驗字第│宣告沒收銷燬之│││啡因成分,檢驗前│21539號濫用│。│││淨重3.031公克、│藥物成品檢驗││││檢驗後淨重2.948│鑑定書││││公克,另含包裝袋│││││1只)│││├──┼────────┼──────┼───────┤│2│含第二級毒品MDA│高雄市立凱旋│依毒品危害防制│││成分之粉紅色圓形│醫院民國101│條例第18條第1│││錠劑8顆(該錠劑│年11月6日高│項前段之規定,│││兼含第五級毒品咖│市凱醫驗字第│宣告沒收銷燬之│││啡因成分,檢驗前│21539號濫用│。│││淨重2.411公克、│藥物成品檢驗││││檢驗後淨重2.334│鑑定書││││公克,另含包裝袋│││││1只)│││└──┴────────┴──────┴───────┘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