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續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繼續審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續字第4號請求人 李睿焜 按當事人以其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所成立之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而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同法第84條第2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請求人因與相對人 曹來春 間108年度重上字第54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該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1日於本院成立之和解,請求繼續審判,未繳納請求之裁判費即該事件和解時准予退還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萬3,168元(計算式為:15萬4,752元×2/3,見該事件本院卷宗第181頁)。茲限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請求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李昆曄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