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家上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字第268號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 羅世宇 (原名 羅偉倫 )被上訴人即反請求被告 陳慧珊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案由欄「107年7月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90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7月26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1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麟倫
法官陳君鳳法官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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