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545號上訴人 黃素真
張尚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複代理人 張郁姝 律師
湯惟揚 律師被上訴人 李富隆
陳麗華 陳美麗 詹天賜 陳天賜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複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被上訴人 林進興 訴訟代理人 林勇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7關於土地登記面積欄「168」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169」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藍家偉法官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