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七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台南縣後壁鄉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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