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六七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 陳報 清報清算人事件,應徵非訟裁判費新臺幣陸拾叁元,未據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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