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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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11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趙順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捌仟伍佰壹拾元,及其中各如附表所示金額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8112號│├──┬───────┬──────────┬──────┬────────┤│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計息利率│├──┼───────┼──────────┼──────┼────────┤│001│106,327元│自民國105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00│├──┼───────┼──────────┼──────┼────────┤│002│630,731元│自民國105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7.38│├──┼───────┼──────────┼──────┼────────┤│003│16,074元│自民國105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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