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21號原告 施文興 原告 施文昌 上列原告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據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及說明,案由顯非屬「裁判分割共有物」,原告應更正適切之訴訟案由。
二、陳報原告訴之聲明中,就各地號土地主張調整之面積約略為何(應就各筆土地調整面積分別列出)。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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