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20號原告 蔡金郁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並確認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附件一」之土地是否僅指上揭土地。
二、敘明民事起訴狀首頁所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台幣2,418,250元之計算依據,並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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