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1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12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張佑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叁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03年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400,000元整,並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有信用借款約定書乙紙為證。
㈡嗣債務人對前開借款僅繳至104年4月30日最後繳款日即未履
行,依上開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所欠之借款本金325,315元整,及利息、違約金。
㈢綜前所述,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所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嗣後雖迭經催索俱未獲償。是以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