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6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即債務人許莉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肆萬參仟伍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