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7號
聲請人晉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昌盛
上列聲請人因與昶信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65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89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張競文
法官王本源
法官賴惠慈
法官蕭胤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