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
聲請人 李麗生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趙子巖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本院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查本院上開判決,核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事,聲請人所為聲請,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陳靜芬
法官石有為
法官方彬彬
法官林金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林沛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