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

聲請人 李麗生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趙子巖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本院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查本院上開判決,核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事,聲請人所為聲請,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陳靜芬

法官石有為

法官方彬彬

法官林金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林沛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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