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59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吳淑貞

張永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漢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合建契約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3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陳靜芬

法官石有為

法官許秀芬

法官林金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高俊雄

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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