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787號
上 訴 人 林厥榕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