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國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國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國字第38號原告 謝源芳 被告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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