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554號原告 曾方薇 被告張瑀曈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帳號用戶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5日年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9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見本院卷第101至104頁)、繳費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05頁)及收費答詢表查詢(見本院卷第107至110頁)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