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6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昇鴻選任辯護人黃俊六律師(扶助律師)被告 許惠玲
莊沛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4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昇鴻、許惠玲、莊沛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要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鄧鈞豪法官解怡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