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1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939號原告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一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被
告 黃明昌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號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148號業務侵占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王筱寧法官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