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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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875號聲請人 柯欣儀 即財團法人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相對人財團法人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捐助章程第5至13條、第15至16條、第19條准予變更」之記載,應更正為「捐助章程第5至6條、第8至13條、第15至16條、第19條准予變更」;理由欄第三點中關於「修正章程第5至12條、第15條,核屬董事、監事職權行使相關事項...」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修正章程第5至6條、第8至12條、第15條,核屬董事、監事職權行使相關事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且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