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三一號),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四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以該院九十年簡上字第一0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四年,而於同年十月一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前即九十年三月一日至九十年四月一日止犯恐嚇罪,經鈞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二年易字第一八三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其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右開聲請,經本院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其聲請自屬合法,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林學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