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六四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丙○○○
乙○○甲○○丁○○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包括法定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繼承人全部繼承系統表一份。
二、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即被繼承人之孫 江泓緯 已受書面通知之文件。
三、被繼承人之父母 江有扇 、 江廖彩雲 之除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