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六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五五七號、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壹小包(淨重貳點柒零公克、包裝重零點貳柒公克,純度百分之貳捌點玖貳,純質零點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晚間八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鎮○○街○號大甲李綜合醫院九0一病房內,為警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三.0公克(淨重二.七0公克、包裝重0.二七公克,純度百分之二八.九二,純質0.七八公克),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四一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持有之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第一項前段請求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小包(淨重二.七0公克、包裝重0.二七公克,純度百分之二八.九二,純質0.七八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指之毒品,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本院認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