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0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051號債權人乙○○
10號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貳佰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李育志